第62038928号“客西马尼园”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第62038928号“客西马尼园”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38928号“客西马尼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深受消费者认可,用于所申报的第33类别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客西马尼园”为纯文字商标,其中的“客西马尼”是《圣经》中耶稣的受难地。该文字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烈酒(饮料)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伤害宗教人士的感情,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必然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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