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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爱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7-11
“简爱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8136560号“简爱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0529号决定,于2018年02月0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

“简爱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8136560号“简爱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0529号决定,于2018年02月0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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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局决定认为,南昌华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使用证据交换至申请人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在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上一直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

  2、部分产品包装照片及产品实物;

  为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商标局审理阶段案卷材料。被申请人在商标局审理阶段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

  2、产品购销合同、出库单及发票;

  3、部分产品包装盒。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提交的使用证据及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早孕检测试纸、生物活性医用敷料、壳聚糖妇科栓、妇科凝胶”等商品上的使用,属于05类似群组,并非是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4年5月9日至2017年5月8日(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在“医疗器械和仪器”部分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3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垫”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1年5月21日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21年5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3产品购销合同、出库单、发票、产品包装盒显示商品为“早孕检测试纸、生物活性脐康宝”等,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整体上未形成可以有效证明其于2014年5月9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间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的证据链。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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