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陶配及图”与“陶配国际”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6-12“長江陶配及图”与“陶配国际”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99547号“長江陶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085001号“陶配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035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18184号“冠家GUAN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店铺图片、宣传推广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砖、建筑用非金属砖瓦、瓷砖、大理石、人造石、非金属墙砖、非金属地板砖、非金属建筑材料、玻璃马赛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地板砖、大理石、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長江陶配”与引证商标一“陶配国际”均含有“陶配”,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砖、建筑用非金属砖瓦、瓷砖、大理石、人造石、非金属墙砖、非金属地板砖、非金属建筑材料、玻璃马赛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木材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