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万香”与 “统万TONGWAN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6-12“统万香”与 “统万TONGWAN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432890号“统万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标···
“统万香”与 “统万TONGWAN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32890号“统万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6044号“统万TONG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10445号“统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酱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酱油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燕麦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统万香”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统万”及引证商标二“统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