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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Ricco及图”与“MR·RICO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22
“Mr.Ricc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656588号“Mr.Ricc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与申请商标文字相同或包含申请商标文字的申···

“Mr.Ricc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56588号“Mr.Ricc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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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与申请商标文字相同或包含申请商标文字的申请人“MR.RICCO”系列商标早已在第29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171034号“MR·RI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其它商标注册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字母“Mr.Ricco”与引证商标中的字母“MR·RICO”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它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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