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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口古道”与“西口古道WEST ROAD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21
“西口古道”与“西口古道WEST ROAD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796232号“西口古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

“西口古道”与“西口古道WEST ROAD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96232号“西口古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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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第13757197号“西口古道WEST RO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在销售区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产品及包装照片、宣传物料、销售单统计截图等打印件作为本案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西口古道”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西口古道”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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