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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萌动科技有限公司“萌动主义”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8
大连萌动科技有限公司“萌动主义”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24811号“萌动主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大连萌动科技有限公司“萌动主义”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24811号“萌动主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04086号“萌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抖音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5024811号“萌动主义”商标:

申请/注册号:65024811 商标申请日期:2022-06-01 国际分类:31类 农林生鲜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大连萌动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人或动物食用的未加工海藻(3106)、狗食用饼干(3108)、动物食用糠料(3108)、动物食用谷类(3108)、宠物食品(3108)、动物可食用咀嚼物(3108)、宠物饮料(3108)、宠物用砂纸(垫窝用)(3110)、宠物用香砂(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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