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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06778图形与“DIGNITE SUPREME GLOIRE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21
第25406778图形与“DIGNITE SUPREME GLOIRE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4067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

第25406778图形与“DIGNITE SUPREME GLOIRE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4067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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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第9903983号“DIGNITE SUPREME GLOI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881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在销售区域甚至整个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活动现场照片、产品及包装照片、宣传物料等打印件作为本案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图形均为狮子头像,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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