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邦蜚贸易有限公司“DINEG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12上海邦蜚贸易有限公司“DINEG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59633号“DINE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42861号“DINGO”商标、第4555104号“XIONGDA DG及图”商标、第12178162号“丹桂飘香danguipiaoxiang D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DINEGO”与引证商标一“DINGO”字母构成、读音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饲料、动物食品、可消化的狗用咀嚼骨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蔬菜、新鲜水果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饲料、动物食品、可消化的狗用咀嚼骨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23559633号“DINEGO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5963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3 国际分类:31类 饲料种籽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上海邦蜚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树木(3101)、谷(谷类)(3102)、植物(3103)、活动物(3104)、新鲜水果(3105)、新鲜蔬菜(3106)、植物种子(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