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贺及图”与“天海龙通航THLONGAIR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21“富贺及图”与“天海龙通航THLONGAIR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546189号“富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454905号“贺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409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281767号“天海龙通航THLONGA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风挡刮水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行车、风挡刮水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由于中文文字既有由左及右又有由右及左的认读习惯,引证商标一亦可被认读为“富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