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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乐力加公司第2441910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0
保乐力加公司第2441910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191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76189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保乐力加公司第2441910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191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76189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的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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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4月9日针对引证商标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的构图要素、表现形式完全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卡车、电动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公文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伞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19108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1910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1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保乐力加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卡片盒(皮夹子)(1802)、伞(1804)、名片夹(1802)、马鞍包(1806)、非专用化妆包(1802)、包(1802)、公文包(1802)、钥匙包(1802)、钱包(钱夹)(1802)、帆布背包(1802)、手提包(1802)、支票夹(皮夹)(1802)、(女式)钱包(1802)、女用阳伞(1804)、旅行包(1802)、伞套(1804)、运动包(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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