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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银螺钮扣有限公司第2416236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2
嘉善银螺钮扣有限公司第2416236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623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

嘉善银螺钮扣有限公司第2416236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623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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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5941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图设计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存在地域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目前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中,待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图形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62364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6236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6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嘉善银螺钮扣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宣传(3501)、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广告(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3501)、进出口代理(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替他人推销(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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