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615967号“鲜果自由”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第63615967号“鲜果自由”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15967号“鲜果自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依法独立构思并设计而成的臆造词,具有独特的设计思想,本身就应具备明显的显著特征。该品牌使用在乳制品及相关食品类产品上,本身具有一定的固有显著性,便于识别的,明显具备商标所应具有的区别功能,相关公众能很好的区分该商标与拥有该商标的主体之间的附属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二、申请人为龙头企业,驰名于奶制品等相关食品类产品。申请商标正是在申请人驰名的相关食品上使用和宣传,为广大相关公众所知晓,这种识别特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具备显著特征,请求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鲜果自由”为纯文字商标,前述文字若作为商标注册于酸奶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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