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7 プイセプソ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8-22“V7 プイセプソ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94378号“V7 プイセプ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679···
“V7 プイセプソ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94378号“V7 プイセプ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67995号“VILEESA V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双方商标持有者不属于同行业者,不存在竞争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介绍、相关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企业基本信息。
经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V7”,且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电动牙刷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