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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迪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婴美乐 Ying Mei L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8
湖南省安迪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婴美乐 Ying Mei L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994188号“婴美乐 Ying Mei 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

湖南省安迪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婴美乐 Ying Mei L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94188号“婴美乐 Ying Mei 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显著性极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12069号“美乐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引证的第12617994号“婴美乐 Ying Mei 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湖南省安迪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目前正处于转让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信息查询单及相关转让材料;申请商标产品、产品包装图片及在微信朋友圈的宣传图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至湖南省安迪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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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消毒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消毒棉”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消毒棉”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各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婴美乐”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美乐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消毒棉”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994188号“婴美乐 Ying Mei Le”商标

申请/注册号:2399418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8 国际分类:5类 医药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湖南省安迪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消毒棉(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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