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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点办”商标缺乏显著性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1
“快点办”商标缺乏显著性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3896045号“快点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识别性。申请商标使···

“快点办”商标缺乏显著性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896045号“快点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识别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相关公众能够识别服务的来源,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与合伙企业签订的品牌运营合同、申请商标设计手稿、移动电视的广告合同及图片、网络推广的合同及发票、道闸广告和电梯广告的合同及发票、展会的合同及参展照片、企业参加活动的邀请函及现场照片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快点办”易被理解为普通广告用语,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互联网域名租赁、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等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含义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识别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3896045号“快点办”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9604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4 国际分类:45类 社会法律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福州混沌互联网科技研究中心(有限合伙) 

商品/服务项目:知识产权咨询(4506)、互联网域名租赁(4505)、商标许可(法律服务)(4506)、域名注册(法律服务)(4506)、知识产权代理服务(4506)、有关知识产权的顾问服务(4506)、版权管理(4506)、知识产权许可(4506)、法律咨询(4506)、提供法律方面的信息(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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