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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晓虎“单芽雀舌”商标注册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2
熊晓虎“单芽雀舌”商标注册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903863号“单芽雀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其独特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

熊晓虎“单芽雀舌”商标注册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903863号“单芽雀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其独特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特点。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23692号"单芽Dan ya"商标、第15972415号"单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没有直接表示"茶"商品等级品质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单芽雀舌",其中"单芽"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中含有的"单芽"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白茶;红茶"等与茶类似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等级品质等特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他人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903863号“单芽雀舌”商标:

单芽雀舌 

申请/注册号:2490386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0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熊晓虎

商品/服务项目:蜂蜜(3005)、苦荞茶(3002)、绿茶(3002)、红茶(3002)、发酵茶(3002)、白茶(3002)、茶饮料(3002)、咖啡(3001)、花茶(3002)、茶(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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