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义莎贸易有限公司第24136891图形与“L及图”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1上海义莎贸易有限公司第24136891图形与“L及图”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1368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上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748078号“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行业、地缘差异巨大,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外,商标局引证的第4017649号“布依人家buyiren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一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截图、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及图、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再赘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制带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皮制带子商品属于相同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雨伞或阳伞的伞骨、手杖、旅行箱、手提箱、伞、背包、女用阳伞、钱包(钱夹)、手提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雨伞或阳伞的伞骨、手杖、旅行箱、手提箱、伞、背包、女用阳伞、钱包(钱夹)、手提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制带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36891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3689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5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上海义莎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手杖(1805)、雨伞或阳伞的伞骨(1804)、女用阳伞(1804)、钱包(钱夹)(1802)、背包(1802)、旅行箱(1802)、伞(1804)、手提包(1802)、手提箱(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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