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麦迪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日古力”商标近似驳回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1常州麦迪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日古力”商标近似驳回案例
申请人因第24503538号“日古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组织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963779号“日古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同音字,在含义、整体外观、持有人所处地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活动房屋出租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日古力”与引证商标“日古利”文字构成相近、读音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503538号“日古力”商标:
申请/注册号:2450353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6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常州麦迪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饭店(4301)、酒吧服务(4301)、日式料理餐厅(430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4301)、咖啡馆(4301)、活动房屋出租(4302)、备办宴席(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餐厅(4301)、茶馆(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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