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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医典”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06
四川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医典”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814741号“人民医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78559号“···

四川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医典”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814741号“人民医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78559号“人民商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40254号“人民餐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47071号“人民口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879873号“海南省人民医院 HAINAN GENER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43014号“成都人民商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343015号“成都人民商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方式、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已于2018年7月18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人民医典”使用在医疗所服务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方面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就上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提出申辩意见。申请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规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人民医典”使用在医疗所服务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方面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814741号“人民医典”商标:

申请/注册号:2281474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2-14 国际分类:44类 医疗园艺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四川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理疗(4401)、健康咨询(4401)、卫生设备出租(4405)、动物养殖(4403)、美容服务(4402)、按摩(4402)、医疗诊所服务(4401)、园艺(4404)、医疗保健(4401)、疗养院(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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