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儿宜(中国)有限公司“spin 360”与“SPIN”商标注册近似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4巧儿宜(中国)有限公司“spin 360”与“SPIN”商标注册近似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44289号“spin 36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62402号“S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01070号“京东商城360bu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01083号“360bu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90980号“京东商城360bu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主要识别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之间稳定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产品使用说明书、申请商标宣传广告、申请人品牌店面照片与代理商店面名单等。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spin 360”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spin”与引证商标一“SPI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座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摩托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车、婴儿车车罩、平卧式婴儿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车、婴儿车车罩、平卧式婴儿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座椅等其余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44289号“spin 360”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4428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2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巧儿宜(中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1211)、平卧式婴儿车(1206)、运载工具座椅头靠(1211)、运载工具底架(1211)、婴儿车(1206)、运载工具用座椅(1211)、运载工具座椅套(1211)、运载工具的活动顶篷(1211)、婴儿车车罩(1206)、运载工具座椅用安全束带(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