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殊国际集团有限公司“FASH”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6晏殊国际集团有限公司“FASH”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08347号“FA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987973号“ASH ASHAN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27748号“A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55562号“岜沙部落 The Shooter of last tribe A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56005号“H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313547号“哈飒H.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档案;在先类似决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虽包含字母“FASH”,但字母“F”视觉效果较弱,不易与字母“ASH”识别为一个整体,故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容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ASH”,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ASH”、引证商标二“ASH”、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的字母部分“HSA”、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的字母部分“Hsa”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或大小写不同,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围巾;腰带;睡眠用眼罩;鞋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帽;袜;婚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608347号“FASH”商标:
申请/注册号:2460834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9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晏殊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手套(服装)(2510)、服装绶带(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