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博特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金绿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1深圳市欧博特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金绿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945708号“金绿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848172号“绿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477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金绿叶”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绿叶”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印刷油墨;复印机用碳粉;复印机用墨(调色剂);打印机和复印机用已填充的鼓粉盒;喷墨打印机墨盒;制革用墨;印刷膏(油墨);激光打印机墨盒;雕刻油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印刷油墨;印刷合成物(油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945708号“金绿叶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94570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2 国际分类:2类 颜料油漆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欧博特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复印机用碳粉(0204)、激光打印机墨盒(0204)、雕刻油墨(0204)、印刷油墨(0204)、喷墨打印机墨盒(0204)、印刷膏(油墨)(0204)、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0204)、复印机用墨(调色剂)(0204)、打印机和复印机用已填充的鼓粉盒(0204)、制革用墨(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