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弯道超车及图”与“BEND PASS弯道超奢”商标注册近似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3
“弯道超车及图”与“BEND PASS弯道超奢”商标注册近似案例
申请人因第25191327号“弯道超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647444号“BEND PASS弯道超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09760号“吉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公司网站及网络店铺首页截图、申请人门店照片、申请人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销售发票、广告合同、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弯道超车”与引证商标一“BEND PASS弯道超奢”在显著识别部分、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软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沙发、软垫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门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门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191327号“弯道超车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519132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06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弯道超车窗饰制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门用非金属附件(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