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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绩效考核细则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24
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绩效考核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以下简称“研发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增强研发平台自主创新和社会化服务能力,规范研发平台绩效考核工作,根据《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绩效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以下简称“研发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增强研发平台自主创新和社会化服务能力,规范研发平台绩效考核工作,根据《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打造长江经济带产业创新中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17〕91号)和《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芜政办〔2020〕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发平台绩效考核围绕推进产业发展、促进技术攻关、支持前瞻研究、推进协同创新、提升创新能力的目的,坚持“分类考核、严格监管、注重实效、优进劣汰”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经市政府认定的研发平台,每年考核一次,由市产业创新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根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考核(见附件)。指标体系中设定的重点任务由研发平台申报,经载体单位审核后报市产业创新中心备案。市政府投资建设的研发平台增加年度目标任务考评环节,年度目标任务由载体单位审核后报市产业创新中心,由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产业创新中心等部门下达。

第五条  研发平台每年1月底前向市产业创新中心报送上年度运营工作总结,提出本年度运营计划。市产业创新中心每年3月份发布考核通知。研发平台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送市产业创新中心。市产业创新中心选取专业机构对研发平台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研发支出专项报告和相关财务凭证进行复核。

第六条  考核形式

考核采用专家评审、客观评价和部门评议等方式进行。专家评审邀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采用书面材料审查;客观评价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部门评议由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局、人社局、产业创新中心等部门及载体单位现场察看并评分。

1.市政府投资建设的研发平台。年度目标任务考评环节由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局、人社局、产业创新中心、载体等单位以答辩形式开展。考核满分100分,专家评审、客观评价、部门评议、目标任务考评分别占总分的30%、10%、20%、40%。

2.其他研发平台。考核满分100分,专家评审、客观评价、部门评议分别占总分40%、20%、40%。

第七条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研发平台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一般不少于30人);上年度研发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0%。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局、人社局、产业创新中心根据考核情况,形成综合绩效考核等级建议,经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审议、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级。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研发平台,限期1年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摘牌;对于未参加年度绩效考核或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位于末3位的重点研发创新平台予以摘牌;已摘牌的3年内不再享有申报资格。

第十条  研发平台年度重点任务完成率低于90%或出现安全生产及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被纳入社会征信系统黑名单的研发平台等情况,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第十一条  研发平台在参加考核工作弄虚作假的,取消资格并予以摘牌,3年内不得申报,已拨资金全部追回。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并专项用于研发,纳入研发投入统计。参加考核机构和人员应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科学、公正、独立行使考核职责和权利,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产业创新中心负责解释,自2020年起实施。《芜湖太赫兹工程中心运营奖补方案》(芜科成果〔2018〕33号)中的“考核体系”和“奖补程序”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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