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实施细则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2安徽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安徽省人民政府管理全省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科学技术部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新办企业(指注册不满1年的)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应占总投入60%以上。
(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内的企业年总收入1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年总收入200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1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15万元/人·年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重视技术创新,具有管理能力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积极实施项目、制造业信息化项目等技术创新项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
第六条 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其所在地的市(设区市,以下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内的企业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并报送以下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可同时申请认定,也可分别申请认定):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章程复印件);
4、企业的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正式公布实施的文本);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6、企业职工学历结构、职称结构证明(须经档案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7、反映所从事的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用户的评测报告,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实施技术创新项目有关材料。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新药证书等;技术来源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须提供技术合同和相关材料);
8、企业上一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和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须经当地主管税务局审核盖章);
新办企业的投资方案,包括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立项批文等;
9、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申请报告等材料一式1份。
第七条 市属企业、县属企业及民营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由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中央驻皖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拟认定的企业名单上网公示15天,无异议的即批准认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铜牌,并公告。有异议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核查。
第八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符合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并报送有关材料,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批认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重新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作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按申请认定的渠道会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收回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终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实施细则(皖科高字〔2000〕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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