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1-02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12月30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实施,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重要举措。该条例共分六章46条,重点如下:
一是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要求。《条例》明确,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遵循“严保护、宽保护、快保护、共保护”的原则,坚持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共治相结合,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建设体系完整、制度健全、环境优越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二是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成果巩固。《条例》明确,按照国家要求,我市在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和纠纷解决、涉外维权等方面先行先试。
第三,知识产权协调机制得到加强。《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工作由同级知识产权部门承担。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联席会议职能,组织指导和督促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研究制定全市知识产权大政方针和战略部署,协调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是明确了知识产权部门的职责。根据知识产权领域市级机构改革,结合综合立法定位,《条例》明确了市级知识产权、著作权、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等部门的执法职责。按照《条例》要求,市知识产权部门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相关管理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会商、联合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五,加强行政和司法保护。《条例》明确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要求,如明确推进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要求知识产权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集中地区和风险高发地区的监督检查,明确知识产权有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开展调解;明确人民法院将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机制改革,建立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人民检察院探索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同时,《条例》明确要求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要求知识产权相关行政部门将涉嫌犯罪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推进知识产权社会治理。《条例》从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出发,除明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责任务外,积极引入社会共治机制,推动形成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协同机制。按照《条例》要求,积极引导和支持权利人、行业组织、仲裁机构、社会调解组织、公证员、电商平台经营者、展会主办方、海外维权援助机构等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借助数字新技术推动知识产权治理创新。同时,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宣传,营造有利于创新创造的社会环境。
《条例》实施后,本市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要求,深入开展《条例》宣传解读,坚定秉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同时,通过一系列政策、机制和项目,切实落实《条例》配套措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