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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Hyperion”商标撤销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6-07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Hyperio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11296268号“Hyperi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1002号决定,于2017年11月03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Hyperion”商标撤销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1296268号“Hyperi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1002号决定,于2017年11月03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2014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检索及走访调查发现,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已连续三年未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故复审商标没有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医用测试仪、牙科设备、理疗设备、杀菌消毒器械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并对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被申请人就对其进行了大量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有:

  1、2015年、2016年、2017年产品经销协议书及发票、汇款凭证;

  2、被申请人产品包装;

  3、被申请人产品使用及技术说明书。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等六项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官方网站关于其产品的相关介绍;

  2、百度、360搜索引擎及被申请人官方网站上关于被申请人商标的查询结果;

  3、被申请人产品在淘宝网、京东网站上的销售页面;

  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则中规定的注册证编号的编排方式;

  5、上海万东三叶公司、北京万东医疗公司与江苏鱼跃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医用测试仪、牙科设备、理疗设备、医用特制家具、外科植入物(人造材料)、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杀菌消毒器械商品上,专用期至2023年12月27日。

  2、2017年1月9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医用测试仪、牙科设备、理疗设备、杀菌消毒器械”六项商品上的注册。2017年9月24日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医用测试仪、牙科设备、理疗设备、杀菌消毒器械”六项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规范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系经销协议、发票及汇款凭证,上述证据中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无法证明系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二系被申请人产品包装盒,该份证据中显示商标为“yuwell鱼跃”,且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4日生产了载有上述商标的“臂式电子血压计”产品,尚不能证明上述产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三系产品说明书,如上所述其所显示商标与本案复审商标不同,且该份证据由申请人自制,证明力较弱,无法真实、有效地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规范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1296268号“Hyperion”商标:

申请/注册号:11296268 商标申请日期:2012-08-02 国际分类:10类 医疗器械

初审公告日期:2013-09-27 注册公告日期:2013-12-28 专用权期限:2013-12-28至2023-12-27

申请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矫形用物品(1008)、缝合材料(1009)、医用特制家具(1004)、外科植入物(人造材料)(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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