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544718号“平治东方及图”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第18544718号“平治东方及图”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18544718号“平治东方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4805号决定,于2021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提供使用证据的真实有效性。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包括(光盘扫描件、实物):
1.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购销合同、服务合同、发票、销售出库单、进账单、银行回单等;
2.申请人相关证书、产品相关介绍;
3.参展资料;
4.相关报道;
5.活动照片、说明书;
6.检验报告;
7.印刷制作合同、发票、回单、相关图片;
8.委托加工合同、发票、产品照片;
9.实物证据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针对上述证据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8日申请注册,2017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话机;录音装置”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7年11月20日。2021年5月25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其与多个主体签订的合同书,有金额及主体相对应并在指定期间内形成的发票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合同左上角显示有“平治东方及图”标识,与复审商标基本一致,显示的商品为“多媒体智能终端软件”、“智能录音电话”、“智能录音终端”等,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话机;录音装置”商品属于同一商品范畴,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出库单、进账单、银行回单等,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话机;录音装置”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公开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平板电脑;可视电话”等其余商品与“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话机;录音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也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因第18544718号“平治东方及图”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18544718 商标申请日期:2015-12-08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7-08-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11-21 专用权期限:2017-11-21至2027-11-20
申请人: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软件(已录制)(0901)、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0901)、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0901)、平板电脑(0901)、电话机(0907)、电话答录机(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