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宋河酒厂第766218图形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2
河南省宋河酒厂第766218图形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7662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5]第W005772号决定,于2018年04月23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18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严重缺陷,不是有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期限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项目上进行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WIPO已经变更名称为“AUCHAN HOLDING”。复审商标自申请人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使用至今,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名称变更核准备案公告及译文;
2、2014年被申请人发放的超市广告宣传材料;
3、2015年被申请人发放的超市广告宣传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3未自制证据,并无其他证明力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推广、宣传、使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经核实,与在复审阶段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一致。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2年3月26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11年07月25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6年12月19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起始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2013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18日期间是否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变更材料,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3为宣传材料,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18日期间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766218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766218 商标申请日期:1993-01-08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1995-06-14 注册公告日期:1995-09-14 专用权期限:1995-09-14至2005-09-13
申请人:河南省宋河酒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