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菲”VS“拉菲特”近似商标之争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6
“拉菲”VS“拉菲特”近似商标之争
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是世界闻名的葡萄酒制造商。1997年10月,原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的“LAFITE”商标获准注册,至今有效。
2015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保醇公司、保正公司大量进口、销售带有“CHATEAUMORONLAFITTE”“拉菲特庄园”标识的葡萄酒,瓶贴正标包含的“LAFITTE”,与原告“LAFITE”注册商标仅一个字母之差,瓶贴背标包含的“拉菲特”,与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拉菲”构成近似。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拉菲”经过在中国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虽然“拉菲”商标在2017年3月已获准注册,但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此之前,故请求法院对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未获注册的“拉菲”商标认定为原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
被告保醇公司、保正公司共同辩称,“拉菲”尚未达到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程度,原告无权禁止被告保醇公司使用“拉菲特”标识。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主张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拉菲”商标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的葡萄酒,而本案被诉侵权商品亦为葡萄酒,故两者属于相同商品。
综合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足以证明公众通常以“拉菲”指代原告的“LAFITE”商标,并且已与“LAFITE”商标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足以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被告保醇公司、保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使用与“拉菲”近似的“拉菲特”标识,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
申请/注册号:16304232 商标申请日期:2015-02-04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5-1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6-03-28 专用权期限:2016-03-28至2026-03-27
申请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商业管理辅助(3502)、工商管理辅助(3502)、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3502)、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2)、替他人推销(3503)、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进出口代理(3503)、市场营销(3503)、电话市场营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人事管理咨询(3504)、商业企业迁移(3505)、替他人订阅报纸(3506)、替他人预定电讯服务(3506)、计算机文档管理(3506)、文秘(3506)、商业审计(3507)、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寻找赞助(3508)、销售展示架出租(3508)、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
申请/注册号:10104455 商标申请日期:2011-10-25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2012-09-20 注册公告日期:2015-08-14 专用权期限:2022-12-21至2032-12-20
申请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
商品/服务项目:葡萄酒(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