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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多多装饰材料工贸公司“DOM-SECURITY”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08
沈阳市多多装饰材料工贸公司“DOM-SECURITY”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7464号“DOM-SECUR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

沈阳市多多装饰材料工贸公司“DOM-SECURITY”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7464号“DOM-SECUR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53364号“D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58321号“dom YOUR 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及第号16268155“dom YOUR 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将转让给国际注册第1152108号“DOM”商标、国际注册第801294号“D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有商标权利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已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进行了商品国际删减。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无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锁,钥匙,锁芯以及由其组成的锁紧装置,上述均为非金属、非电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窗帘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第1277464号“DOM-SECURITY”商标:

图形  

申请/注册号:1277464 商标申请日期:1998-01-0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1999-02-21 注册公告日期:1999-05-21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沈阳市多多装饰材料工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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