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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康尔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玫诗兰MESLON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08
郑州康尔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玫诗兰MESLON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850685号“玫诗兰MESL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与第14467121号“玫···

郑州康尔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玫诗兰MESLON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850685号“玫诗兰MESL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与第14467121号“玫诗兰MESL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署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568500号“M-ESLON”商标、国际注册第608155号“爱使伦M-ESLON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在先注册的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外,还应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该共存协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接受。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医用下体注洗液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下体注洗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2850685号“玫诗兰MESLONS”商标:

玫诗兰 MESLONS   

申请/注册号:2285068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2-17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郑州康尔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药用蜂胶(0501)、膳食纤维(0501)、医用明胶(0501)、药用果胶(0501)、抗菌剂(0501)、蜂胶膳食补充剂(0502)、药酒(0501)、减肥茶(0501)、减肥药(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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