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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悠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第2472257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6-13
南昌悠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第2472257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7225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其宣传推广,已取得···

南昌悠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第2472257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225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其宣传推广,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369149号“ZUN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985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别巨大,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淘宝页面截图、网店营业执照信息、产品宣传页面、产品及其吊牌照片、委托生产授权书。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公文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独立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形式、视觉印象、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722577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72257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3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南昌悠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伞(1804)、钱包(钱夹)(1802)、帆布箱(1802)、行李箱(1802)、手提包(1802)、公文包(1802)、背包(1802)、软毛皮(仿皮制品)(1801)、包(1802)、名片夹(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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