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IFENG 大鱼”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6-05
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IFENG 大鱼”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03100号“IFENG 大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第16188712号“大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85225号“大鱼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88024号“BIG F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530178号“大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723574号“大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763272号“大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019215号“大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018890号“大大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3018982号“大鱼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3019094号“大鱼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3181998号“大鱼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局驳回,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五、六、十一已被商标局驳回,如不提出复审,也将处于无效状态。引证商标七至十处于审查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经商标局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七至十一处于商标局审查中。
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至十一为在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以及引证商标六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以及引证商标六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不易区分,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403100号“IFENG 大鱼”商标:
申请/注册号:2340310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5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软件设计(4220)、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4220)、技术研究(4209)、艺术品鉴定(4224)、计算机系统设计(4220)、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4220)、计算机编程(4220)、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4220)、云计算(4220)、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