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金名珠珠宝有限公司“金明珠”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6-05东莞市金名珠珠宝有限公司“金明珠”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3337297号“金明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107130号“金明珠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727号“明珠MINGZ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金明珠”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首饰盒、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13337297号“金明珠”商标:
申请/注册号:13337297 商标申请日期:2013-10-10 国际分类:14类 珠宝钟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东莞市金名珠珠宝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宝石(1403)、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1401)、耳环(1403)、首饰盒(1402)、项链(首饰)(1403)、手表(1404)、未加工、未打造的银(1401)、珠宝首饰(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