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119875号“万仓合一”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第61119875号“万仓合一”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19875号“万仓合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67432号“万网合一”商标、第11296476号“万峰合一及图”商标、第16999660号“万维合一”商标、第17331189号“万流合一”商标、第19217586号“万物合一”商标、第20290534号“万维合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移动电话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文组合商标“万仓合一”,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重秤、量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体重秤、量具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119875号“万仓合一”商标:
申请/注册号:61119875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03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0901)、计算机外围设备(0901)、计算机硬件(0901)、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0901)、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0901)、自动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