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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硅基仿生科技有限公司“硅基智能 SIBRIGH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10
深圳硅基仿生科技有限公司“硅基智能 SIBRIGH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3076170号“硅基智能 SIBR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

深圳硅基仿生科技有限公司“硅基智能 SIBRIGH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076170号“硅基智能 SIBR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037174号“硅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70663号“硅基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187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的诉讼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一、申请商标由中文“硅基智能”英文“SIBRIGHT”及图形组合构成,其中主要认读的中文部分与商标局在第10类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包含相同文字“硅基”,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同时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泵等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由中文“硅基智能”英文“SIBRIGHT”及图形组合构成,其中主要认读的中文部分与商标局在第42类服务上引证的引证商标二前两文字相同,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同时使用在计算机编程、恢复计算机数据等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呼叫均有所区分,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076170号“硅基智能 SIBRIGHT及图”商标:

SIBRIGHT 硅基智能 PORTABLE FUNDUS CAMERA

申请/注册号:2307617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09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2019-10-27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硅基仿生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系统分析(4220)、计算机系统设计(4220)、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4220)、计算机软件更新(4220)、电子数据存储(4220)、云计算(4220)、计算机软件设计(4220)、计算机软件维护(4220)、计算机编程(4220)、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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