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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谷为科技有限公司第62516320号“Soundynamic”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惠州谷为科技有限公司第62516320号“Soundynamic”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16320号“Soundynam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

惠州谷为科技有限公司第62516320号“Soundynamic”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16320号“Soundynam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68661号“SounDynamic及图”商标、第48000401号“源阳力达SUNDYNAM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且其权利人有囤积商标的恶意。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异议程序已准予注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Soundynamic”,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SounDynamic”、“SUNDYNAMI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516320号“Soundynamic”商标:

申请/注册号:62516320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09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惠州谷为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扬声器音箱(0908)、扬声器(0908)、扩音器(0908)、麦克风(0908)、耳机用耳垫(0908)、头戴式耳机(0908)、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0908)、耳机(0908)、远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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