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艺峰美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艺峰美育”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绵阳市涪城区艺峰美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艺峰美育”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561728号“艺峰美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75031号“艺峰讲师团”商标、第27249400号“艺峰影业”商标、第33325565号“艺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现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艺术活动、绘画和书法作品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艺峰美育”与引证商标二“艺峰影业”、引证商标三“艺蜂”在显著汉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较为相近,若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教学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文化艺术活动、绘画和书法作品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561728号“艺峰美育”商标:
申请/注册号:61561728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21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艺峰美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组织文化艺术活动(4102)、学校(教育)(4101)、培训(4101)、教育信息(4101)、教学(4101)、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4107)、提供教育信息(4101)、绘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