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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木木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木知木觉”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上海合木木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木知木觉”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022514号“木知木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家···

上海合木木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木知木觉”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022514号“木知木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家养宠物窝、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门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09734号“木知木觉”商标、第43001054号“木知木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现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家养宠物窝、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门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我局对其予以认可。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垫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床垫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床垫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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