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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滨橡胶株式会社第2332867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横滨橡胶株式会社第2332867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3286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346013号“时宝及图”商标(···

横滨橡胶株式会社第2332867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286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346013号“时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发音、商标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司简介、部分产品介绍;2、申请人在中国大陆的部分经销合同、销售发票及销售明细;3、申请人近年来的部分社会公益活动介绍;4、申请商标设计说明、申请商标著作权登记证书;5、申请人部分广告投放情况说明;6、申请人申请商标的列表;7、申请商标使用情况说明;8、申请人近年部分获奖情况介绍;9、有关申请人的部分新闻报道。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并没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展览用动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未涉及申请商标的使用,部分为自制证据,其余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328674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332867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30 国际分类:31类 农林生鲜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14 专用权期限:2019-05-14至2029-05-13

申请人:横滨橡胶株式会社

商品/服务项目:啤酒花果穗(3103)、未加工谷种(3107)、树木(3101)、未加工的食用亚麻籽(3102)、新鲜槟榔(3105)、新鲜西葫芦(3106)、酿酒麦芽(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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