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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木简服饰有限公司第58408977号“ALEI ONE”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广州木简服饰有限公司第58408977号“ALEI ONE”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408977号“ALEI 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广州木简服饰有限公司第58408977号“ALEI ONE”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408977号“ALEI 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77193号、第25类国际注册第1174570H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ALEI ONE”与引证商标二“ALBIONE”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部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男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袜、围巾、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袜、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408977号“ALEI ONE”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58408977 商标申请日期:2021-08-11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木简服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家用化学清洁制剂(0302)、皮革用蜡(0303)、洗发液(0301)、砂纸(0304)、化妆品(0306)、口气清新喷雾(0307)、香(0308)、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0309)、空气芳香剂(0310)、香料(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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