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茶企业有限公司第58977346号“XIEXIETEA”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谢茶企业有限公司第58977346号“XIEXIETEA”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77346号“XIEXIE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50803741号、第5589330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近似。该标志中含有“TEA”可译为“茶”,使用在除“茶味汽水”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中虽含有“TEA”,但现代社会茶饮店里销售奶茶、啤酒等商品系普遍现象,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照片、报道、宣传资料、企业信息、维权信息、合同及发票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XIEXIETEA”指定使用在茶味汽水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评审意见提出申辩意见,我局依法作出裁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均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TEA”可译为“茶”,指定使用在咖啡味软饮料、茶味汽水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977346号“XIEXIETEA”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58977346 商标申请日期:2021-09-03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谢茶企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啤酒(3201)、无酒精的啤酒(3201)、无酒精果汁(3202)、茶味汽水(3202)、汽水(苏打水)(3202)、运动饮料(3202)、饮用纯净水(3202)、制作饮料用无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