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哪咤出行”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哪咤出行”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94035号“哪咤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26831276号、第18602268号、第11548825号、第37828646号、第56032864号、第30890328号、第5491282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近似。我局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商标档案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七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在集成电路等其余商品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哪咤”与引证商标一、四、六的显著识别文字“哪吒”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行车记录仪、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行车记录仪、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7694035号“哪咤出行”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57694035 商标申请日期:2021-07-14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0922)、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0901)、运载工具用蓄电池(0922)、行车记录仪(0908)、网络通信设备(0907)、全球定位系统(G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