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381512号“老石头 LAO SHI T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9第62381512号“老石头 LAO SHI T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81512号“老石头 LAO SHI T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73599号商标、第4188996号商标、第15120637号商标、第12924324号商标、第26974957号商标、第7642817号商标、第7642834号商标、第56600971号商标、第27723022号商标、第15908155号商标、第83394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一因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现已失效。鉴于引证商标八、十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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