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寿仙谷药业有限公司“去壁”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8金华寿仙谷药业有限公司“去壁”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79559号“去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合同、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制作工艺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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