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箱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箱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8上海箱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箱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24374号“箱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我局引证的第17234···
上海箱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箱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24374号“箱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我局引证的第17234474号“卫乐康”商标、第128110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第11752635号“蓝城家居 BLUE CITY FURNITURE”商标、第6134017号“美乐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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