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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K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8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K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26537号“K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思考,反复设···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K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26537号“K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思考,反复设计后所产生的智力成果,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675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中国国内制造类企业中的龙头企业,在同行业中拥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企业标志,已经进行了实际的宣传与使用,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取得申请商标的注册对申请人至关重要。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设计方案、审计报告、调研照片、产品说明书、合同、发票、官网截图、展会照片、报道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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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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