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ersified Service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4-02
“Diversified Service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40862号“Diversified Servic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93758号“自购365网 36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45503号“ ME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35893号“重庆市智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ZHIZHEN CONSTRUCTION MATERIALS CO., LTD. CHONGQ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979284号“光照 Guang Z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申请人获得的荣誉、销售合同、发票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Diversified Services”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